按庇护国或地区统计的联合国难民署(UNHCR)管辖难民数
Refugees under the mandate of the UNHCR by country or territory of asy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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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 Bank official description / 世界银行官方说明
Refugees under the mandate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include individuals recognized under the 1951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its 1967 Protocol, the 1969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 Convention Governing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Refugee Problems in Africa, the refugee definition contained in the 1984 Cartagena Declaration on Refugees as incorporated into national laws, those recogniz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HCR Statute, individuals granted complementary forms of protection, and those enjoying temporary protection. The refugee population also includes people in a refugee-like situation, which is a category that is descriptive in nature and includes groups of people who are outside their country or territory of origin and who face protection risks similar to those of refugees, but for whom refugee status has, for practical or other reasons, not been ascertained. Refugees under the manda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Works Agency for Palestine Refugees in the Near East (UNRWA), Palestine Refugees, are not typically included in the statistics on refugees (and people in a refugee-like situation) under the mandate of the UNHCR.
可供参考的中文翻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管辖的难民包括:依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获得承认的个人;依据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具体方面的公约》获得承认的个人;依据1984年《卡塔赫纳难民宣言》所载定义(已纳入国家法律)的难民;依据《难民署章程》获得承认的个人;获得补充性保护形式的人员;以及享受临时保护的人员。难民人数还包括处于类难民处境的人群,这一类别属于描述性类别,指群体远离其原籍国或原籍领土、面临与难民类似的保护风险,但因实际或其他原因未能确定难民身份的个人。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UNRWA)管辖范围内的巴勒斯坦难民通常不计入联合国难民署管辖的难民(及类难民处境人群)统计数据。
数据口径与风险提示
- 本指标统计的是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寻求庇护的难民人数,与难民原籍国指标(SM.POP.RHCR.EO)在统计口径上不同,不可混淆使用
- 难民定义涵盖1951年公约、1967年议定书、非洲统一组织公约、卡塔赫纳宣言等多种法律框架,不同国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 UNRWA管辖的巴勒斯坦难民不计入本指标,若需涵盖巴勒斯坦难民应查阅UNRWA专项统计
- 类难民处境(refugee-like situation)人群的纳入取决于 UNHCR 的实际操作认定,并非所有国家均统一采用该类别
- 2020年后中国数据出现极大幅下降,可能反映 UNHCR 对中国境内难民身份的重新认定或统计口径调整,并非实际难民流动的直接反映
- 难民统计存在天然滞后性,特别是流离失所局势复杂时,实际人数可能高于已确认数字
- 本指标为绝对人数,未标准化为人口比例,较大国家在接收难民数量上可能排名较高但不必然意味着接收强度高
- 数据更新频率为年度,部分国家可能存在多年数据缺失或修正的情况
中国趋势
中国境内 UNHCR 管辖难民数的历史轨迹极为特殊。1966年记录显示仅970人,此后至2018年持续攀升,1980年约26.3万人,1990年前后约28.7万人,2018年达到峰值约32.2万人。但2020年后出现断崖式下降,2022年骤降至320人,2024年仅剩261人,较峰值下降了约99.9%。这种剧烈变化并非典型的人口流动所能解释,可能主要反映了 UNHCR 对中国境内特定人群认定方式的调整,或统计报告口径的改变,而非实际庇护需求的真实消减。
- 1966年记录970人,为历史最低点之一
- 1979-1990年间从约25万人增长至约28.7万人,增长约15%
- 1990-2010年基本保持在28.8万至30.2万人区间,呈现超稳定状态
- 2016-2018年出现小幅上升,2018年达到峰值321758人
- 2020年后急剧下降:2020年约30.3万人,2021年约30.3万人,2022年骤降至320人,2024年仅261人
- 2020年后数据断崖可能反映 UNHCR 统计口径变更,不代表实际难民流入流出情况
- 2018年之前的长时间稳定期(近30年几乎没有变化)本身较为异常,可能存在统计方法或数据报告的特殊性
- 数据不反映中国作为难民来源国的情况,只记录在中国申请庇护的难民
全球趋势
全球难民总数呈现长期增长态势,从1960年的约150万人增至2024年的约3100万人,增长约20倍。1990年代曾出现过短暂下降,1995-2001年间从约1738万人降至约1059万人,可能与冷战结束后部分冲突缓解有关。但2000年代中后期开始重新攀升,2013年后加速增长,2022年因乌克兰危机等因素全球难民激增至约2943万人,2023年进一步增至约3164万人的历史峰值。总体趋势反映了全球冲突和被迫流离失所问题的持续恶化。
- 1960年约150万人,2024年约3096万人,增长约20.6倍
- 1990年约1738万人,为1980-2024年间最高点之一
- 1992-2003年呈现下降趋势,2003年降至约959万人
- 2005年约866万人,为1980年以来的最低点
- 2010年后持续回升,2017年约1994万人
- 2022年激增至约2943万人,2023年达峰值约3164万人
- 2003-2024年间全球难民增加超过2000万人
- 2022年后的激增部分反映了乌克兰危机的严重影响,该时期数据不宜与此前平稳期直接对比
每十年变化摘要
| 十年区间 | 中国变化 | 世界变化 | 提示 |
|---|---|---|---|
| 1960-1969 | - | 1.6x | 该阶段只有世界具备可比变化率,适合用作背景参照,不宜直接推断中国差异。 该判断仍应结合指标定义、相关变量和缺失年份理解,避免把单一比例变化写成确定因果。 |
| 1970-1979 | - | 2.5x | 该阶段只有世界具备可比变化率,适合用作背景参照,不宜直接推断中国差异。 该判断仍应结合指标定义、相关变量和缺失年份理解,避免把单一比例变化写成确定因果。 |
| 1980-1989 | 1.1x | 1.8x | 该时期中国难民数基本持平(倍数约1.08),而全球增长约1.78倍,可能反映中国在此阶段接收难民规模相对稳定,而世界其他地区因多起冲突(如阿富汗、非洲之角等)导致难民产出增加,分子分母的驱动因素不同。 |
| 1990-1999 | 1.0x | 0.7x | 全球难民数降至期初的约0.67倍(下降),而中国逆势微增(倍数约1.02),可能反映冷战结束初期部分传统冲突区局势缓解,而中国同期维持了对特定群体(如越南、老挝等方向)的庇护政策,导致阶段趋势分化。 |
| 2000-2009 | 1.0x | 0.9x | 全球继续下降至期初的约0.86倍,而中国仍保持微弱上升(倍数约1.02),可能反映全球冲突缓解期与中国维持既有庇护群体的阶段重叠,中国的稳定性更多来自已有群体的存量而非新增流入。 |
| 2010-2019 | 1.0x | 1.9x | 全球大幅增长至期初的约1.94倍,而中国几乎零增长(倍数约1.01),可能反映叙利亚内战等大规模冲突推高了全球难民产出,而中国该阶段接收新增难民的政策或统计口径未显著变化,导致趋势分化明显。 |
| 2020-2029 | 0.0x | 1.5x | 全球维持增长(倍数约1.50),而中国骤降至期初的约0.0009倍,降幅达99%以上。这种极端差异可能主要源于 UNHCR 对中国境内人群统计口径的重新调整,而非真实庇护需求的变化,需要结合 UNHCR 中国业务的政策变化或数据修正记录加以验证。 |
2024 年全部国家排名
排名已尽量排除 World、地区组和收入组,仅保留国家参与比较。排名高低应结合指标口径解释。
使用建议、常见误用与研究场景
数值较高通常意味着什么
较高的庇护国难民数通常意味着该国邻近冲突或动荡地区,或具有相对开放和稳定的庇护申请和认定体系,能够接收并登记大量难民。
数值较低通常意味着什么
较低的庇护国难民数可能表示该国地理位置远离主要流离失所来源国,或其庇护政策较为严格,也可能反映数据报告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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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标为绝对人数而非人口比例,大国即使接收强度不高也可能排名靠前
- 难民数受地缘政治格局影响显著,不宜将数字高低直接解读为政策好坏
- 部分类难民处境人群的纳入标准存在差异,跨国可比性受限
- 数据可能存在报告滞后,特别是局势复杂或政治敏感地区
- UNRWA管辖的巴勒斯坦难民不在本指标范围内,如需全面了解难民规模需查阅专项统计
使用建议
- 分析时应优先关注特定地区或国家群组的相对变化,而非简单比较绝对数字
- 进行国际比较时建议同时参考庇护申请数(SM.POP.ASYS.EA)等补充指标
- 研究中国数据时需注意2020年后的异常变化,建议结合 UNHCR 年度报告中的中国专节说明
- 将难民数与人口基数结合计算人均接收强度,可获得更全面的接收能力评估
- 关注数据完整性和报告国家的覆盖率,不同国家的数据可得性差异可能影响全球汇总的准确性
常见错误用法
错误做法:用中国难民数(261人)与印度(236763人)或德国(2749266人)的绝对数直接对比,说“中国接收的难民远少于欧洲国家,因此中国不人道”
正确做法:指出中国的特殊历史阶段和统计口径变化,说明2020年后的极低数字并非当前庇护政策的客观反映
2020年后数据的骤降并非正常的人口流动或政策转变,而是统计口径调整的产物,直接对比会严重扭曲对实际接收能力的判断
错误做法:将中国庇护国的难民数趋势解读为中国难民政策收紧或对难民不友好的信号
正确做法:将中国的变化放在 UNHCR 统计方法调整的背景下理解,审慎解读趋势反转
在没有 UNHCR 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统计数字变化直接归因于政策态度变化属于过度推断
错误做法:将伊朗(348万)、土耳其(294万)的巨大难民数解读为难民接收“成功”
正确做法:同时查看这些国家的人均接收强度、经济负担和能力限制,综合评估接收效果
绝对数高可能同时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不宜仅凭数字评判政策成效
错误做法:将全球难民数从150万增至3100万解读为“全球治理失败”的唯一证据
正确做法:结合难民来源国冲突变化、 UNHCR 统计能力提升、人口基数增长等因素综合分析
难民数增加可能部分反映识别和统计能力改善,且全球人口亦大幅增长,需多维度验证
实际应用场景
- 区域安全与难民接收的相关性研究:分析特定地区冲突强度与庇护国难民数量的关系 被解释变量 将本指标作为因变量,控制来源国冲突指数、人均GDP、地理距离等变量,可估计冲突强度对难民流向的边际影响。建议区分不同类型冲突(内战、族群冲突、自然灾害驱动等)。
- 欧洲难民危机政策效果评估:评估2015年前后欧洲难民政策变化对接收数量的影响 被解释变量 利用自然实验或工具变量法,控制来源国因素,识别政策变化的独立效应。注意控制同期其他来源国局势变化。
- 中国难民接收能力及政策演变研究:研究中国1970年代末至2018年的难民规模稳定期的形成原因 被解释变量 结合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变化、改革开放进程等变量,分析为何中国在近30年间保持基本稳定的难民规模。需要查阅 UNHCR 中国代表处的历史报告补充定性信息。
- 难民统计口径变化的跨国比较:分析 UNHCR 对不同国家统计方法调整对数据可比性的影响 机制变量 以本指标变化为切入点,结合 UNHCR 年度报告,识别统计口径变化的时间节点,评估其对跨国面板数据回归的潜在偏误。
按庇护国或地区统计的联合国难民署(UNHCR)管辖难民数常见问题
中国收了多少难民?为什么2022年后数据这么低?
根据 UNHCR 数据,2024年中国境内 UNHCR 管辖的难民仅261人。2020年之前中国登记的难民长期维持在30万人左右,2022年后骤降至数百人,这种变化可能主要源于 UNHCR 对中国境内特定人群认定方式的调整,而非真实庇护需求的消减。具体原因建议查阅 UNHCR 年度报告中关于中国的专项说明。
全球难民最多的国家是哪些?中国排第几?
2024年数据中,伊朗(348万)、土耳其(294万)、德国(275万)位居前列。中国以261人排在约150名之外。排名主要反映的是地理位置邻近冲突地区以及庇护政策的开放程度,不宜直接解读为难民接收的“友善度”。
难民和移民有什么区别?
难民是因迫害、冲突或暴力被迫逃离祖国、无法或不愿返回的人群,受国际法(1951年难民公约)保护,具有申请庇护的法律权利;而移民通常是自愿选择离开原籍国追求更好生活,不属于国际法界定的保护范畴。两者在法律地位、权利保护和统计口径上均有明确区别。
为什么用绝对数而不是人均比例来比较各国接收难民的情况?
WDI公开的本指标为绝对人数。绝对数受国家人口基数和地理区位影响较大,例如德国人口约8300万、接收275万难民;而中国人口约14亿、接收261人。如需评估接收强度,应将难民数除以总人口或GDP计算人均或单位GDP接收率。
UNRWA统计的巴勒斯坦难民为什么不包括在这个指标里?
UNRWA(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管辖的巴勒斯坦难民有单独的统计系统,主要原因是巴勒斯坦难民的认定基于1948年阿以冲突的特殊历史背景,与1951年难民公约体系下的难民定义有所不同。如需综合了解全球流离失所规模,应同时查看 UNRWA 数据和 IDP(国内流离失所者)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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